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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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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元氏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氏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政函〔2010〕26号),居民0.8元/立方米;非居民1.0元/立方米。 |
元氏县人民政府制定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95号);3、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元氏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元政函〔2010〕26号);4、元氏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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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氏县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元氏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4元/平米。 2、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1.4元/平米;开采期:露天矿0.7元/立方米,地下矿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0.3元/立方米。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0.3元/立方米。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 |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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