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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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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 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 (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 0.2元/平方米·月

6.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税务部门负责执收

2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临时占用道路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免征

政府制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3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挖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详见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政府制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