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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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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 |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 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 (含)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 0.2元/平方米·月 6.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冀发改公价[2024]39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
税务部门负责执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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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临时占用道路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
免征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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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元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挖掘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详见冀建城〔2015〕43号文件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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