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民政府
 
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12    来源:元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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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县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实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核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县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方面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荒漠、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划定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拟订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二)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工作,负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开展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四)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业产业计划,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全县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二十六)负责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查处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拟订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火巡护、火情监测、火源管理、防火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发现森林火情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通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承担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负责对上级拨付林业和草原资金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九)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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