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
二、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职工登记材料的,处1万元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障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5、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6、招用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7、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二、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8、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 ||
9、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齐全的求职者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0、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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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岗位的,责令清退,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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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 | |||
13、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
14、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
1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6、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
17、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到劳动者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 |||
18、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 |||
19、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二、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20、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 | ||
2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 |||
22、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拒绝录用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
23、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24、用人的单位或者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扣留劳动者证件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项 | |||
25、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
26、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2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四、工资报酬 |
28、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四、工资报酬 | 29、违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规定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 | ||
30、违反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 31、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怀孕期间从事的其他劳动(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期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
3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3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
34、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出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5、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6、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收加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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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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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提供虚伪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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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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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为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个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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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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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42、采取欺诈、胁迫或暴力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43、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职业介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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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5、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讯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6、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合法执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47、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
48、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 |||
49、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
50、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
六、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51、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 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
52、、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5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5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以及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55、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
七、社会保险 | 56、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
57、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办理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七、社会保险 | 58、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
59、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纳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
60、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而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
6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的;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2、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一)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 | |||
6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 |||
七、社会保险 | 64、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
6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
6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
6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
68、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逾期不缴纳滞纳金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
八、劳务派遣 | 6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九十二条 | ||
7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九十二条 | |||
71、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九十二条 | |||
72、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九十二条 | |||
八、劳务派遣 | 7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 | ||
74、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 | |||
7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 | |||
7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 |||
77、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 |||
7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 | |||
7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的情形:(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
80、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
8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
82、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八、劳务派遣 | 8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 ||
84、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
85、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
8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 |||
九、高温劳动保护 | 87、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防温降暑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二十一条 | ||
88、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防温降暑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十、民办学校 | 89、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 |||
90、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
91、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
9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
94、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
9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
十一、其他 | 96、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
97、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拒抗、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追究刑事责任。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
98、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的;(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以及隐匿、销毁证据的;(三)拒绝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责令改正文书的;(四)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 |||
十一、其他 | 9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05、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00、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