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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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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重大决来,是退役士兵安置体制由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大变革。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关退役士兵切实利益,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政策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的安置政策;2010年及以前入伍且2011年及以后退役的士兵可以选择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继续保留原有各项优待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总体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的对象。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2、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统一领取部队按规定标准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含) 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资金来源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担。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退役士兵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缴个人所得税。
3、落实扶持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落实减免相关税收、扶持小额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建立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 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8 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政府安排工作。其中,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安排退役出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和驻石以外单位)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安置计划由省政府下达。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冀单位和省属企业,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 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3、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 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或安置后逾期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 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制度。
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报考全日何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参照国家和省当年的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对退役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学费资助。免费或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参加国防生选拔、符合报名条件且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四)完善退役士兵退休与供养制度。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士官,由所在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服现役年限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井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言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超过1 年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搞好组织发动。各设区市、县(市、区) 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及时发放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手册,准确掌握本地退役士兵拟接受职业教育扣技能培训有关情况,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分解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国家和我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参训率。
(二)分类组织培训。根据退役士兵基本条件和就业需求,分类组织进行短期技能培训(3 至6 个月) 或中长期职业教育(6个月至2 年)。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设区市、县(市、区) 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毕(结) 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行 “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
(三)建立培训基地。各设区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施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定点技能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确定2 至3 家退役士兵定点技能培训基地,由各设区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退役士兵定点技能培训基地要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改进教学方法,突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严格落实培训与就业挂钩制度,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四)切实保障经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 元进行补贴,并根据培训情况适时调控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部分外,省内部分按照《河出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确定的比例分担。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障经费的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强化保障揩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各项新任务和新要求。广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全面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把责任划分明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实效。
(三)严格奖惩制度。各级政府要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单位,以及自主就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安排工作岗位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区市、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201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