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县雷电灾害防御能力,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将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和旅游景点,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可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www.qgfljg.cn)核验。
三、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一)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保障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有效。对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时,不得损害雷电防护装置。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及时予以整改,并由检测单位验收合格。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或者通报被检测单位的主管部门。
(三)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检查,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雷减灾工作原则,切实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对不具备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气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0311-84632961
监督邮箱:qxj84632961@163.com
元氏县气象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