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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元烟存处〔2025〕第14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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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因你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局于202559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烟存通〔2025〕第14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þ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送交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所需时间30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                 /年 / 月 / 日

承办人签名李庆军执法证号:03011152011  202559

李林江执法证号:03011152010  202459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送达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107国道东沙河大道3号“壹米滴答石家庄分拨中心”、元氏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公告栏、元氏县人民政府网站    

 

 

 

 

元氏县烟草专卖局

2025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