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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元烟存处〔2024〕第013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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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因你(单位)涉嫌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本局于20248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烟存通〔2024〕第13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þ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þ送交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所需时间30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                 /年 / 月 / 日

承办人签名杨振元 执法证号:03011152008  2024年8月27日

魏建立 执法证号:03011152009  2024年8月27日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送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