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未发现当事人:
因你(单位)涉嫌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元烟存通〔2024〕第13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的证据做出如下处理:
þ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þ送交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鉴定所需时间30个工作日。
□依法移送 /处理。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发还(详见涉案物品返还清单)。
当事人(意见及签名): / /年 / 月 / 日
承办人(签名):杨振元 执法证号:03011152008 2024年8月27日
魏建立 执法证号:03011152009 2024年8月27日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送达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