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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八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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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县八一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八一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兼泄洪洞)及连接坝与建筑物的山体等所占土地,具体为: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溢洪道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m。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17.75m(黄海高程)以下的水体和库区,保护范围为117.75m至122.4m(黄海高程)之间的区域。
三、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四、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元氏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