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公示 | ||
编号 | 项目 | 内容 |
1 | 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2 | 收费标准 | 冀价行费【2017】173号 |
3 | 收费主体 | 元氏县税务局 |
4 | 计费单位 | 元氏县水利局 |
5 | 收费依据 | 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 |
6 | 收费范围 | 全县区域内。 |
7 | 收费对象 | 县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8 | 征收方式 |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按次、按期征收)。 |
9 | 减免规定 | 1、《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846231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