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元氏县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项目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文件依据 | 补助对象 | 补助标准(元) | 到户/到人 | 发放方式 | |||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
| 1 |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优抚对象中享受残疾抚恤金的伤残人员 | 一至十级残疾抚恤金每人每年98170至10300元不等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2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烈士遗属 | 31500元/年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27160元/年 | |||||||||
| 病故军人遗属 | 25590元/年 | |||||||||
| 3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 | 市内区1730元/人月,其他县(市)1700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 | 市内区1685元/人月,其他县(市)1655元/人月 | |||||||||
| 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 | 市内区1680元/人月,其他县(市)1650元/人月 | |||||||||
| 4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优抚对象中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810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5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优抚对象中享受生活补助的两参人员 | 800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6 | 部分烈士子女定补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优抚对象中的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680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7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0〕14号) | 《关于转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局发〔2020〕19号) | 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45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8 | 义务兵家庭优待补助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 市政府<关于做好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及其家属特别优待的通知>(石政函〔2013〕59号);市政府、警备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 | 义务兵家庭 | 按身份不同补助标准不一,一般约1万元至6万元不等 | 到户 | 银行代发 | |
| 9 |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960元/人年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0 |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卫生健康局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 独生子女死亡 | 5400元/人年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独生子女伤残 | 4200元/人年 | 到人 | ||||||||
| 独生子女手术并发症一级 | 4800元/人年 | 到人 | ||||||||
| 独生子女手术并发症二级 | 3600元/人年 | 到人 | ||||||||
| 独生子女手术并发症三级 | 2400元/人年 | 到人 | ||||||||
| 11 |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补贴) | 卫生健康局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8】4号) | 独生子女死亡(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 1800元/人年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独生子女死亡(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 | 6000元/人年 | 到人 | ||||||||
| 独生子女伤残(女方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满55周岁) | 1800元/人年 | 到人 | ||||||||
| 独生子女伤残(女方满55周岁、男方满60周岁,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 | 3600元/人年 | 到人 | ||||||||
| 12 | 计划生育补助资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补贴) | 卫生健康局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8】4号) | 独生子女死亡(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 3600元/人年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独生子女伤残(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 | 2400元/人年 | 到人 | ||||||||
| 13 | 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 卫生健康局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8】4号)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独生子女大病家庭 | 一次性补贴15000元/人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4 |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 民政局 | 河北省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 元氏县民政局、元氏县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元民〔2020〕5号) | 城乡低保 | 城市低保9192元/年, 农村低保5760元/年 |
到户 | 银行代发 | ||
| 特困人员供养 | 基本生活补贴:农村分散供养7488元/年;农村集中供养8000元/年;城镇分散供养11950/年;城镇集中供养12444元/年。照料护理补贴:部分丧失自理能力2016元/年,完全丧失自理能力3024元/年。 | 特困到户(集中 供养的到机构) |
银行代发 | |||||||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100元。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75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6元。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低保的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5 | 就业补助资金 | 人社局 |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4号) |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 1680元/人月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银行代发 | ||||||||||
|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或就业困难人员 初次创业成功 |
一次性补助10000/项目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6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局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拨付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冀财农【2021】47号 | 元氏县财政局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元氏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财农【2021】1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95.15元/亩 | 到户 | 银行代发 | ||
| 17 | 农机购置补贴补贴 | 农业农村局 |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0】140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7号)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财农【2021】45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度为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8 | 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 农业农村局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引发<河北省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21】17号)中的《2021年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省级资金用于行唐、灵寿、平山、赞皇四个贫困县。其他县由县级财政负担。 | 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 | 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 到人 | 银行代发 | |||
| 19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 水利局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07】55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年、每人 | 到户 | 银行代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