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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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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一、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78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4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1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2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5000元
5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米10元罚款;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清除的,处每平米30元罚款;
6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画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物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元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200元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7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工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责令后改正的    不处罚
催促两次未改正的处   1000元
催促两次以上仍未改正的处   2000元
8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限期拆除的   5000元
期限年内未拆除的   10000元
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未改正的每处   500元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能够及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处罚
未及时清除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11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责令后停止经营的
 不处罚                                                       催促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20元
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情节一般的
 每处50元
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100元
12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1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2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000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5000元
13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粪便:责令后清除的
 50元
拒不清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元
拒不清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0元
拒不清除,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00元
积雪: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未改正的
     200元
14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及时改正的      500元
未改正的        1000元
15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   10元以上50元以下
2、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10元以上50元以下
3.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50元
4.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影响较小的     50元
        影响一般的     100元
        影响较大的     150元
        影响恶劣的     200元
5、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情节较轻的     200元
        情节一般的     500元
        情节严重的     800元
        情节恶劣的     1000元
6.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能够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元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2000元
16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裁量标准: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1、能够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500元
2、能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1000元
3、拒不恢复原状或所不赔偿损失的    2000元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1、能够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5000元
2、拒不恢复原状或所不赔偿损失的    10000元
17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在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      
1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3000元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000元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0000元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撤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对个人处200元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10000元
未改正情节较轻的            20000 
及时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50000元
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100000元 
21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      5000元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            10000元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          20000元
情节严重且未改正的          50000元
对个人的处罚                200元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    30000元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          50000元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        80000元
情节来得且未改正的        100000元
23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围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多,态度恶的,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2、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五百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一千元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能够及时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24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城管[2018]381号。
裁量标准:
砍伐两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罚款
砍伐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7倍罚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10倍罚款
移植两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3倍的罚款
移植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4倍的罚款
移植五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5倍的罚款
2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一)施工进度在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桩基处理、筏板施工等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进度未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工程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二)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未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三)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施工合同价款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四)对于超出施工许可证核定范围,加层建设的部分,对建设单位处以加层部分施工合同价款的2%处罚;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五)市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六)市政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对建设单位处整个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罚款。
2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一)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一般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3.5%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27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城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正,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逾期不改正,没有污水预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一)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一次后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后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其中一项,责令两次以后仍未改正的或者造成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规定,发生多项违法行为的,依据单项裁量权标准累计处罚。
2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一)经营活动20日以内的,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经营活动20日以上30日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活动30日以上40日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活动40日以上50日以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经营活动50日以上1年以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经营活动1年以上或者任何许可条件不具备或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0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裁量标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依据:《石家庄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       裁量标准:个人违反本规定:1、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2、1年内2次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1、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1年内2次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3、1年内3次(含)及以上违反本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地面接收设施,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1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8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1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2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3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4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自由裁量标准: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一次接纳2—3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一次接纳4—7名未成年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一次接纳8名(含)以上未成年人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15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自由裁量标准: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3次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或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自由裁量标准:
1.1年内首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内2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内3次违规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1年内4次(含)以上违规的,责令停业整顿30天;
5.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5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36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十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7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39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1、一般: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
2、较重: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3、严重:动物防疫条件经验收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40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1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4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