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名制上网情况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相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元氏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经营性上网场所 | 5% | 3次/月 | 现场检查 |
1、查看网吧场地实际机器总数与计费机显示台数是否相符;实际上网人数与计费机显示上网人数是否相符。2、查看吧台是否存放多张身份证,同时检查计费机正在使用的此类身份证是否为实际上网人员持有。3、查看吧台是否有两台计费机或一台计费机内存有两套计费系统。4、查看计费机内是否安装有破解软件(在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虚假身份上机的软件)。5、抽查场内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与计费机登记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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