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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通行证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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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设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

3、审批类型

行政审批

4、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关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5、是否可网上预审批

6、办理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7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8、办理流程

 

受理

 

 

县公安部门受理

 

 

审核

 

县公安部门审核公司、车辆、人员资质、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复核

 

 

 

跨县运输需市级公安部门接到县级请示后作出审批

 

 

跨市运输需省级公安部门接到市级请示后作出审批

 

 

跨省运输需途径省级公安部门接到申报地省级请示后作出审批并反馈

 

制发证件

 

县公安部门收到上级审批后,制发证件交于申请人

 

通报

 

 

跨县运输的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通报。

 

跨省运输的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通报。

 

 

归档

 

 

一车一证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