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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业农村局202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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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 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八、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资质、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登记、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情况;
2.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标注情况;
3.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保存情况等;
4.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等四类主体备案情况。
 
种子质量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现场抽检
书面检查
实验室检测
1.对企业及种子市场监督抽取种子样品的发芽率、净度、水分、品种纯度和真实性进行检验。
2.
对小麦、花生、玉米繁制种田隔离情况、异作物、杂草及生长情况等进行调查,检查其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
 
2 农药市场监管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检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情况;
2.检查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是否按照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内容生产、经营;是否按进销货制度生产、经营合法农药;
 
 
农药质量和标签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现场抽查
实验室检测
1.农药质量样品抽查
2.农药标签样品抽查
 
3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肥料登记证和标签的检查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检查水溶肥料、生物有机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或含量等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是否相符;
2.检查肥料登记证情况,是否存在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行为。
 
4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样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现场抽样 实验室检测 抽查检测生产中的农产品是否质量安全标准  
5
养殖环节
监督管理
种畜禽养殖经营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
2.是否存在没有、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
4..是否存在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种公畜用于营业性配种的。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六十八、六十九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畜禽养殖场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
3.是否存在重复使用、使用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行为。
 
饲养管理
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八、六十九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十七条、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八十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以及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安全使用规范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不遵守自行配置饲料使用规范使用自行配置及向外提供自行配置饲料的;不按限制性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或禁用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事项的;
5.是否存在经营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6.是否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7.是否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8.是否落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制度、隔离观察,以及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的落地报告制度;
9.是否落实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6 兽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兽药生产
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 1.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2.兽药产品是否获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兽药产品标签上是否赋真实有效二维码、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现象、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4.是否存在生产假、劣兽药行为
 
兽药
经营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 1.兽药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2.是否存在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3.是否存在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4.出入库管理是否全部进行二维码追溯系统管理
 
7


饲料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饲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饲料质量
管理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现象;
2.是否存在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等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为;
4.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现象;
 
饲料生产
经营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是否存在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3.是否存在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4.是否存在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5.是否存在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以外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为;
6.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以及以假冒充真或者以此种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对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的行为;
 
8
生鲜乳收购站监管
生鲜乳收购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现场检查 1.是否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符合收购条件;
2.是否存在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3.是否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现象;4.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9 经营、运输及贮藏等流通环节动物检疫及防疫监督管理 经营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法律、法规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2.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销售台账;
 
10


屠宰、加工环节监督管理
屠宰企业资质管理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1.是否为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是否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屠宰企业质量管理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行为。
2.是否存在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出厂,不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现象;
3.是否存在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或者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4.是否建立落实质量追溯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屠宰企业生产行为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1.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行为;
2.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
4.是否落实检疫制度,出厂的动物产品是否加盖检疫验讫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章,并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5.是否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6.是否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