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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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法律规定已明确审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处罚类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法律规定已明确审计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处罚类 |
3 |
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4 |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5 |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6 |
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7 |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8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
9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审计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审计局 |
随机 |
行政监督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