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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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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动监)罚〔2023〕4
当事人:元氏县x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元氏县xxx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奶牛一案,经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4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奶牛检疫情况到位于元氏县xxx的元氏县xxxxxx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进行了执法检查,法定代表人xxx在场。经查,该公司的畜禽养殖档案“生产、检疫、销售记录(表一)”中存栏变动情况栏记载2023年5月18日调出了6头奶牛,检疫情况一栏没有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区)养殖档案》和xxx的身份证,依法进行了复印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7月25日对法定代表人xxx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货值金额。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5月18日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销售奶牛6头,每头8500元,货值合计51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区)养殖档案》复印件2份,河北兽医云平台产地检疫系统截屏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农(动监)告〔2023〕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据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量阶次:较轻;使用条件: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十万元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200元(货值金额51000元×20%=10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元氏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