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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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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农(动监)罚〔2023〕3号
当事人:元氏县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地址:元氏县xxxxx号
当事人元氏县xxxxxxxx(以下简称xxxx)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元氏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2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位于元氏县xxxx号的xxxx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场。检查发现xxxx营业部北墙上悬挂着《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部门前有一只黑色犬正在输液,柜台上摆放着一本动物诊疗记账本,记录2023年4月-7月从事动物诊疗共收入2350元。xxx未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报请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xxx的身份证、xxxx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记账本,并依法进行了复印取证。2023年7月26日对法定代表人xxx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清了xx公司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
现查明,xxxx自2023年4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xx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截至案发之日,共诊疗8只犬,违法所得23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的违法行为;
三、动物诊疗记账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8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农(动监)告〔2023〕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9,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具体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
2.罚款3500元。罚没款共计58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邮储银行元氏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凭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氏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