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 1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1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使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2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Ⅰ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3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Ⅰ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Ⅱ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Ⅲ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Ⅳ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